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昨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杭萧钢构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依据与原则如何确定等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此次开庭审理的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23位原告的诉讼,涉讼金额共约117余万元。原告在诉状中称,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故依法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答辩认为,杭萧钢构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
针对被告代理人的答辩,原告代理人明确表示,被告的观点不能成立;并认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认定杭萧钢构存在信息披露的不适当披露与误导性陈述,并认定其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就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故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
被告代理人认为,如果信息披露违规的确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则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两项不属于司法解释调整范围的应予赔偿的虚假陈述行为。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即使如被告所称,两项行为属于非虚假陈述行为,也不影响本案中对其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